2012年3月份,青岛民生银行行长助理逄某某,通过渣打银行张某某得知焦某某急需贷款,逄某某为谋私利主动联系焦某某,并主动帮助焦某某出具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贷款合同,并协助焦某某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为焦某某出谋划策,导致焦某某成功骗取青岛民生银行承兑汇票1200万。因焦某某把贷款用于归还高利贷,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焦某某于2013年3月份被即墨公安局经侦大队以骗取银行贷款罪逮捕归案,并供述以向青岛民生银行逄某某行贿9.6万元,骗取青岛民生银行承兑汇票1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后焦某某被即墨市人民法院以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青岛民生银行为掩盖自己违法事实,操纵青岛市南区法院,违法受理已被即墨法院依法认定的合同诈骗的纠纷,并作出违法判决书:(2013)南商初字30221号、30222号。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做出(2017)鲁02民终6438、64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担保合同中笔迹及手印鉴定的要求,置之不理,违法作出(2018)鲁民申5615号、(2019)鲁民申1511月号民事裁决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的三级法院同时认定,该案所涉合同已被即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焦某某以欺诈手段签订,且焦某某已被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三级法院的法官确理直气壮的认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合同为有效合同!三级法官的判决,天理难容,法理不通,这就是人民法官的职责吗?青岛民生银行为掩盖自己违法事实,更是不择手段,为坑害百姓不遗余力。下面把山东三级法院的违法判决事实、青岛民生银行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公之于众,希望大家以此借鉴,预防以后再受民生银行的欺诈。恭请大家认真欣赏山东三级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自相矛盾的!
青岛市南区法院违法受理民事案件及违法判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该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一)本案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焦清波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诈骗行为已被依法判决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焦清波以诈骗为目的,通过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骗取贷款,其贷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焦清波的诈骗行为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民生银行如果没有参与诈骗行为,那就是受害人,受害人应是通过司法机关追赃取回自己的被骗贷款,而不是通过民事违约起诉焦清波和担保人。
原审判决适用了《合同法》第54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贷款诈骗虽然采用的是合同的形式,但是目的却是实施诈骗行为,用犯罪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表现;而且,合同诈骗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为刑法禁止合同诈骗行为,因诈骗而产生的后果与民事欺诈的后果截然不同,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不是因欺诈而导致的可变更可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混淆了诈骗与欺诈的范畴,欺诈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诈骗属于犯罪范畴,因其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而被法律区分。
依照现在的判决结果,出现了一个逻辑悖论,焦清波的行为既属于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又属于订立合同时的民事欺诈行为,而这两种行为是有严格界限的,非此即彼,不可混淆。合同诈骗行为在刑法上要承担相应刑罚责任,在民事上合同当然无效,财产作为赃款追回。上述判决揭示出了一个可怕的结果,所有被犯罪分子诈骗了的受害人、担保人必须得通过民事诉讼才有可能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确认有效了,犯罪分子因诈骗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就可以不予返还。
因为主合同无效,所以《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作为从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被告人不应承担有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再者,即墨市法院刑事判决,已依法认定,焦清波骗取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贷款或承兑汇票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现已服刑完毕,所以被告人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221号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第647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并判决再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根据《物权法》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对民生银行错误不认定,是对事实的违背
焦清波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犯罪之所以得逞,与民生银行逄增森等工作人员指点、帮助、纵容、默认、以权谋私等是分不开的,民生银行起到了指导帮助、推波助澜、引诱放纵等作用,民生银行应当承担共犯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法院判决颠倒是非。
二、刑事判决认定了贷款、汇票承兑行为属于犯罪,但法院又受理了青岛民生银行的民事借款担保纠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民事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中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将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贷款诈骗犯罪行为又认定为民事违约行为,严重背离法律规定,违反法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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