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该怎么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纳税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如何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可以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个体工商户从事水产养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总机构将办公用品无偿提供给其分支机构使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总机构将办公用品无偿提供给其分支机构使用,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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