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是不少地方仍然奉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原则。在征地拆迁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不给外嫁女补偿款,实际上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违法行为。
细心的读者朋友可能会发现,我只是说这种做法“很可能”违法, 但并非一定是违法的,那么,哪种情形下是合法,哪种情形下是违法的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只要我们了解到征地补偿款背后的法理,便能轻松回答这个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保障体系普遍优于农村村民,为了平衡城乡差距,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可以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设计初衷,实际上是对农村村民的一种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势必导致失地农民的出现,而失地农民又不像城镇居民那样,有着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必须给失地农民一定的补偿。
那么现在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一、如果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前就已经迁入城镇,他还能获得征收补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即便其实际并未获得任何收益,但至少从形式上,他/她已经是不具有村民身份,那自然也就无法获得补偿了。所以,如果外嫁女户口已经转非,那她就不能获得征收补偿款了。再讲思维扩散一下,对于转士官的原村民,他们已经吃上了“公家饭”,国家有一整套体系去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他们自然也就不能获得征地补偿了。
二、如果失地农民在其他村集体已经享受过征收补偿,他们还能再次享受征地补偿吗?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其原因还是出于土地征收款的“补偿”性质。因此,如果外嫁女在其他村已经享受过安置,那就不能再次享受安置了。
以上分析是法理分析,对于一般的被征收人朋友来说,只需要记住结论就行了: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并未随丈夫迁出,且其没有享受过其它形式的征收补偿,那么她就有权主张征地款。
以上就是我律师团对外嫁女征地补偿问题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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