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借给朋友小李50万用于生意周转。开始两人都是朋友,觉得签字画押什么的也没必要,当时就只说好了(口头约定)月利率为百分之五,期限是6个月。眼看着6个月快到了,小李好像也没有还钱的意思。
但是老王觉得小李可能也还没周转过来,毕竟时间也还没到,也就没有催。可到了6个月的节点了,小李硬是不吭声。老王只好拉下脸来要钱,小李却好像早已经做好准备说:你这是高利贷!利息太高了,我可以不还钱给你,我还要告你!老王吓得不轻,这下可怎么办?
月利率5%,也就是年利率60%!而民法规定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了!并且老王最终只能要回本金和年24%的利息,多出部分,法院一概不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月利率百分之五到底是不是属于高利贷。本案说的五十万本金,约定的月利率百分之五,年利率即为百分之六十。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民法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要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是属于高利贷了。因此,本事例中小李说老王放高利贷虽然难听,但确实法律层面上的高利贷。
那高利贷就真的收不回来了吗?或者说其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老王这种人,没读过书,就算读过书,也很少人知道高利贷的标准是什么,究竟收多少利息才算高利贷。这种情况下,钱就收不回来了吗?高利贷应该如何追回债务?
虽然国家并不允许高利贷,但不代表债权人的权益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两人毕竟是合意达成的借款协议。即原则上借贷年利率只能按照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老王只能要回本金五十万和利息十二万。我国民法规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既然无效了,那也就不能要求欠债人还那么多钱了嘛。
而且即使朋友愿意还六十万利息,一旦朋友向法院举证,要求返还超出最高年利率的利息,也就是那四十八万的利息,法院也会给予支持。所以事已至此,朋友无德,老王只能回本金和十二万利息,以免后期的许多纠纷。
最后根据最新的民法规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还款之日起三年内,借款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若是在此期间朋友一直未表示自己会还钱,借款人还不向法院起诉举证,这件事便不了了之,无法再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换钱。所以要钱要趁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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