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合同期离职,公司规定员工必须退还缴纳的社保费,合理吗?这个肯定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第一,依法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到岗的30天内必须为员工进行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只要员工在单位工作一天,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购买法律规定的社保。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的缴纳的社保中,其实大部分属于统筹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上都是员工按比例缴纳的部分,所以要离职员工退还缴纳的社保,即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常理。
第二,员工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退还缴纳的社保,本质上也属于扣押财物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其辞职或离职,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了交接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提出退还缴纳社保的做法,是完全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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