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滨湖新区建设局:
市委巡察组于2018年对市住建局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了专项巡察,根据巡察组反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经中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中的任一种类型。对4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危房户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遵照执行。
(三)现居住的唯一房屋经县级住建部门认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二、农村危房改造资格认定工作
严格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固定程序操作,任何人和组织不能更改或变更这个程序,农户提出申请后,由村里组织群众代表投票表决,乡镇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再在村、乡镇公示栏里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县住建部门审批,经实地抽查合格后予以审批。
三、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
(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户主或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请验收的危改房原则上应满足主体施工完成、内外墙砌筑完成、门窗安装完成等条件。
(二)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县级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必须组织现场验收,不能委托乡镇、村代替县级验收。验收责任人对验收结果要签字负责。验收必须对住房结构安全性能严格把关,必须满足基本质量要求。不得搞单纯的装饰装修等与住房安全无关的面子工程。严禁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及验收不合格即拨付补助资金。
(三)竣工验收后续工作。
1、完善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各乡镇政府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并完善“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报县级住建部门,由县级住建部门对危房改造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2、验收结果公示:各乡镇对改造对象的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含改造对象基本信息、改造方式、是否通过验收、补助资金等信息。
四、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签订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各自责任、改造面积、改造资金等信息。
由县级住建部门牵头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统筹抓好建筑工匠培训工作,增强运用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推动脱贫攻坚的素质与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农村危房改造问题整改、追责问责要求
(一)强化作风,压实责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好机构、人员、经费、车辆保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深化认识、强化措施。对危改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包村包户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工期,狠抓建设进度。
(二)强化考核,严格问责。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完不成目标考核任务的,将严格追责。对问题整改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负责人责任。对造成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执纪问责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
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制作明白卡,新闻媒体宣传,上网公布相关政策,以及在乡、村内公开栏刊登有关政策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让广大农户知晓、了解掌握有关政策,促进政策的实施。
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 要认真落实“六公开”的要求,即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档案公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面向农民群众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进行工程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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