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伟平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公开开庭审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伟平在阮建国等人涉黑案中,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图为庭审现场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饶伟平在从事猪肉市场稽查工作期间,明知阮建国等人为垄断猪肉市场,有组织、有策划地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在稽查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制止,反而进行放纵或提供方便。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伟平身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在整顿猪肉市场稽查临时负责期间,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纵容涉黑组织聘用和提供的“稽查”人员,借助稽查公权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还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讯问、举证和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经过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饶伟平在最后陈述中说,经过庭审,他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深感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培养,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对人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深感歉意与悔恨,今后将踏踏实实做人。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咸宁微讯
编辑: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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