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14日,湄潭县鱼泉街道客运车车主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到湄潭某某巴士有限公司商议有关开通湄潭县城至鱼泉街道公交车事宜,湄潭某某巴士有限公司承诺湄潭县城至鱼泉街道的公交车开通后,兑现收购鱼泉街道客运专线经营权费用。
为了尽快获得客运专线经营权费用,刘某某、黎某甲等客运车主协商,组织老年人堵路,以促成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湄潭县城至鱼泉街道的公交车。于是刘某某、黎某甲等人邀约鱼泉街道老年协会成员杨某某、何某某等人商量堵路事宜。并约定由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组织老年人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在湄潭县鱼泉街道新石村仙谷飞泉水厂路段拦截由被告人黎某某兄弟驾驶的客运中巴车进行堵路。
2018年8月16日上午,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兄弟分别驾驶中巴车从鱼泉街上和湄潭县现场出发,并打电话告知杨某某,让杨某某组织好老年人实施拦截堵路。黎某某驾驶中巴车行驶至湄潭县鱼泉街道新石村仙谷飞泉水厂路段被杨某某等人组织的老年人拦截。以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开通县城至鱼泉的公交车为由,采取老年人用木板、椅子等坐在公路中间堵路的方式阻扰过往车辆通行,阻断G243国道线。
案发后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解、疏通,阻路人员拒不配合现场维护治安秩序的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断G243国道正常通行时长2小时30分,滞留过往车辆300余辆,滞留现场乘客和围观群众500余人。
被告人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聚众堵塞交通,破坏正常交通秩序,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如实的供述了为了尽快获得客运车经营权补偿费用组织老年人堵路,阻碍交通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为实现个人目的,聚众堵塞交通,对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交通秩序。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主张利益诉求过程中,将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合理化、合法化,将诉求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反映表达,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通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冲击法律底线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湄检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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