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农地非农化”问题,破坏农业生产,影响粮食安全,冲击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主要包含以下四类:第一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农家乐、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商品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第四类,其他类。主要指农业设施未经备案,或超标准建设,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建设的情况。
二、“大棚房”是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上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其危害:一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改变了土地性质,破坏农业生产和土地生态;二是减少了农民可耕种的土地,侵害农民长久的利益;三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大棚房”不仅严重违反我国耕地保护制度,还背离了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初衷。
三、“大棚房”的整改,一是对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拆除复垦,恢复农业生产;二是对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依法查处后尽快完善用地手续;三是对确属农业设施但未备案的,抓紧整改备案;四是对其他处置办法尚未明确的情况,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整改处置到位。
四、看守房、养殖房等符合备案条件的设施农业项目或农业附属设施的建盖,需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通过土地、农业、规划等部门进行报备审查,并进行选址后,携带相应资料到区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备案或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盖,未经备案或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用地,严厉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拆除。
举报电话:0871-67800344
晋宁区人民政府宣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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