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吸引力越来对大,不少农民朋友纷纷外出打工,这势必导致农村的“空心化”,从长远来看,这何尝不是耕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相比于农村,城市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薪资。不少农民朋友为了过上更好的日子,纷纷外出打工,这就导致不少地方的承包地无人耕种,因此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朋友把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在家务农的同村村民,这样既不用在农忙时返乡,又或多或少能收取一定的租金,简直一举两得。但是如果租出去的承包地面临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个前置问题:承包地究竟能否出租?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我国正在探讨“三权分置”,也就是说,对农村集体土地,即将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之所以实行三权分置,实际上也是为了解决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在此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只是把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置,对于承包经营权本身,则没有进行明确的分立,法律只是规定农民以户为单位,可以取得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在此前提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同时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所谓的“流转”,指的便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由此可知,依据现行法律,同村村民之间是允许出租承包地的。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物权变动是以公示为要件的,通俗地将,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想要出让其承包经营权,其便需要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补偿物权变动效果的。
在本文我们讨论的这种情况下,出租承包地只是将承包地的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进行了出让,在面临征收的时候,涉及土地的补偿部分还是应当归承包人所有,但是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该根据“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由承租人享有。
以后便是我律师团对出租承包地相关问题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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