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违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往往扮演着反派角色。村委会本应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站在村民这边为村民们发声的组织。但征地拆迁时,村委往往会极力劝说村民签字、搬迁。有些地方甚至会出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事宜,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村委会的此种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有哪些权利?是否合法?
村委会其实起到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一个“桥梁”的作用,其并不能行使国家的权利。在我国,基层的政府机构为乡镇级别,并不包括村委会。因此,被征收人没有配合村委会违法行为的必要,应当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保持清醒独立,记住以下四点:
村委会不等于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上虽如此规定,但实践中村委会经常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导致了很多农民认为村委会有政府职权,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村委会无权决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征收土地至少需要省级以上政府进行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可以配合政府进行公告,但其没有进行拆迁、强拆的权利。被征收人如果被村委会威胁,可以明确拒绝或依法维权。
村委会不能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由被拆迁人本人亲自签署,村委会代签没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无权对被征收人的征地拆迁款进行分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律师总结: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仅作为辅助征收部门完成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角色,其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能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更不能侵犯村民的权利替村民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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