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是越来越好,生活好了肯定都会买房子,可是这买房子就一定要仔细一点,要不然就有可能遇到很多麻烦事,而李先生之前的买的房子刚刚收房后,物业公司就告诉他说已经欠了十个月的物业费。
2015年的时候,李先生在保定中央峰景B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合同上写的是2017年12月份交房,而到了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李先生接到电话让他去收房,具体的收房时间安排在了2018年的1月份,到了2018年1月份李先生收房的时候发现,当时连具体的配套设施都没有完善,基本的自来水都没有,所以当时他就没有收房。
李先生没收房之后,就再也没有人通知李先生过来收房了,而现在一年都已经过去了,李先生再次想要收房却遇到了一个问题,物业公司告诉李先生说,如果要收房就必须把从2018年4月份开始到现在的物业费都给补齐了,而李先生觉得物业这样做十分不合理。
物业方面对此的解释是,2018年1月份交房的时候,当时水电等确实不具备,所以物业方面决定推迟到2018年的4月1日再收物业费。但是到了4月1日的时候,物业方面却没有通知李先生,而物业方面说这是他们物业的一个失误,虽然物业承认自己有失误,但是这十个月的物业费李先生该不该交呢?
房管局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说,既然物业承认自己有责任,那他就应该承担责任,所以李先生就更有了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了。虽然说物业费是业主应该交的,但是遇到这种情况你觉得李先生该不该交之前的这十个月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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