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银行要求继承人代为偿还,为什么存款人死亡银行反而不通知继承人取款呢?
对于同一行为人来说,贷款和存款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即一个属于债权,一个属于债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民事纠纷中,债权的追索应该由债权人发起。没有这些法律科普,可能有人又要找银行的麻烦。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贷款的主体是银行,称为贷款人,也叫债权人;而客户是客体,称为借款人,也叫债务人。借款人意外死亡后,银行并非都要求继承人代为偿还,其中常见的生产经营贷,房贷和车贷都有足值的抵押,假如财产继承人不愿意偿还贷款,银行一般以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只有信用贷款才会涉及继承人代为偿还的问题,现在这类贷款非常少,很多人根本不够条件,因为风险太高银行也不愿意贷。比较常见的就是信用卡透支或分期。但是,银行作为债权人,发起债权追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作为存款,也是同样道理,一笔资金一旦存入银行,客户就是债权人,银行反而成了债务人。在法律上,当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存款作为一种债权,其追索行为应该由有权继承该笔存款的继承人发起,而不是由债务人银行发起。从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死者存款是否通知继承人,并未明确规定为银行义务,因此在此行为过程中银行并无过错,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未来法律是否更加人性化,只能说值得期待。
再者,为储户保密倒是法律赋予银行的义务。居民存款,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储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便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在储蓄管理条例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就是核心原则。为什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除法律规定有权机关以外,就是这个道理。银行经营的是信用,一旦失去信用,它将不再是银行。因此,银行不会轻易告知他人,以规避纠纷和责任。
当然,对于死者存款,银行也并非置之不理或私吞腰包,或据为己有,而是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1.对于所有存款,作为债务人的银行有义务长期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利率计算利息,是一种长期债务,因为银行根本不知道存款人是否健在。
2.对于有继承人,并到银行查询或支取过户的,按照继承法规定,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即可办理,包括继承存款公证书、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3.当银行宣布破产倒闭时,所有债权债务都必须清算,也要通过大众媒体公布债权人,这时家属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支取或过户。对于仍然无人认领的,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国家公职人员,人民团体等职工存款划归国有,上缴国库;集体企业职工存款划归集体所有,但不计利息。
4.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也有特殊处置办法,比如地震等,其处置方式也与上述基本相同,即有继承人的依法支取或过户,无继承人的依法转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当然,如果一个人意外死亡,存款长期不取,银行肯定会继续使用资金,用于放贷或投资以赚取利润,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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