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用地转用批复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导读:农村的土地如果用于非农业建设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那么,如果农民对当地征收农业用地进行商业建设的行为不满,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文件有异议的,就农用地转用批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吗?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类似的再审案件,下面小编对案件进行简化,给大家讲解有关农用地转用批复的有关知识。
张女士在新疆有养殖小区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5年4月,某国土资源部做出了《关于XXX第二次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其中涉及张女士等17人的养殖小区,需要征收果树。因此,张女士等人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两次书面向兵团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批复》,但兵团未受理该请求,同时将相关材料退回给当事人。至此,张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乒团的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过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最高院进行了再审。
再审中,最高院认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审批具有高度关联性和相似性,可以比照征地批复的救济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征地审批还是农用地转用审批都直接影响所涉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对土地权利人产生直接影响。加上农用地转用审批过程中也常涉及到征地审批,两者经常同步进行、一并作出,因此,最高院在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时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基于对被侵犯权益的权利人的保护,应允许被侵权的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张女士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对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批复》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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