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原告余某通过中介在被告苏某处购得房产一套,原、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余某当场给付定金1万元及中介费1.1万元。后原告余某以被告苏某将房屋转卖他人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苏某承担25万元违约金,并要求中介返还1.1万元中介费。
原告余某
说好两年内办理首付款及后续贷款过户事宜,合同签了不到3个月,房子就转手卖给别人了,违约责任和我的损失得由你们来承担。
被告苏某
首付款迟迟不付,中介也和你确认过,你说房子不要我们才卖给别人的,是你违约在先。
庭审现场 1
原告余某:双方约定两年内办理首付款及贷款过户事宜,可合同签订不到3个月,被告苏某就将房屋转卖他人,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没有尽到中介服务义务,理应返还中介费1.1万元。
2
被告苏某: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没有及时支付首付款,中介与原告交涉获悉其已在别处买到房子,所以才转卖的。至于原告所说的两年内办理首付款及贷款过户事宜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是原告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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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双方从合同签订到后期房屋买卖沟通,其已尽到了中介服务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违约还需支付2%的违约金。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余某理应支付首付款用于被告苏某归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给付首付款时间,原告余某没有支付首付款,因此导致后续买卖手续无法进行;同时针对原告余某所说的“两年内办理首付款及贷款过户”,根据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3月22日)、个人贷款提前还款时间(2017年4月24日)、产证办理时间(2017年5月30日)及原告余某提交的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不可以晚点过户”)等证据,法院认定原告余某给付被告首付款时间最迟应为2017年4月24日,因此“两年”之说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解除原告余某、被告苏某及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余某应支付被告首付款用于归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因没有及时履行首付款支付事宜导致后续买卖手续无法进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也提醒广大市民,购房需谨慎,日期金额要明确,诚信购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案:王鸣燕 韩丹 编辑: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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