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那么如果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多少违约金?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希望通过以下案例科普以下合同法。
【基本案情】
一、2015年1月,印刷物资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印刷物资公司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租赁某医院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其中,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为免租期,季租金为316909元。
二、2016年1月15日,某医院向印刷物资公司提交了《退租申请》,内容如下:“我公司因经营状况改变,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再继续租用贵大厦二楼的办公地点,特提出退租申请。”因为某医院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印刷物资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合同遂于当日解除。
三、2016年1月16日,某医院搬离了涉案房屋,场地内遗留有部分办公用品。
四、2016年8月,印刷物资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后者,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
五、印刷物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医院支付其欠付房屋租金456134.77元;2、判令某医院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56134.77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3、判令某医院赔偿印刷物资公司3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316909元。
【法院判决】
1、某医院支付欠付印刷物资公司租金456134.77元;2、某医院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56134.77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3、某医院赔偿印刷物资公司1.5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158454元。(文章来自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http://www.jsjc-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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