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两法两证):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同时适用。
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两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先获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三不规定”)
1、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2、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3、向关系人放贷的特殊规定:
关系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和组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限制:对关系人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对关系人发放贷款,贷款合同有效。
4、合同应书面。
5、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6、银行发放贷款的独立权。
7、不良贷款:
逾期贷款是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是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2年未归还,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的贷款。
8、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处分。
其他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例如兴建办公大楼,但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2、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持股,但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同业拆借: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禁贷,禁投”)。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
接管的原因是“已经、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两种情况。
接管的后果是“一变二不变”:
“一变”:经营管理权力发生变化,由接管组织行使。
“二变”:商业银行的法人资格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接管的期限:可以延期,但不管延长与否,总共不能超过2年(接管最多2年)。
接管的终止:
(1)到期了
(2)到期前活了(接管到期前恢复经营能力)
(3)到期前死了(接管到期前合并或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
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外)。
此处区别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内+外):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程序:银保监会同意,法院宣告破产。
注意:1、银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需经银保监会同意;2、接管和重组都不是破产的前提,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4、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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