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正常的判断肯定是难逃牢狱之灾。
但是,2017年9月,甘肃省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干部毛某,酒后开车撞死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虽然事后被认定为超速、醉驾、全责,但却先后被免于起诉和免于刑事处分。
案件接下来的处理情况大致是:
1、在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县公安局对毛某取保候审;
2、在毛某被认定负全责后,县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免于起诉;
公诉科副科长:被告人投案自首,主动赔偿死者家属80万、取得谅解,死者家属恳请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3、市检察院认定不起诉不当,指定陇西县检察院起诉;
4、陇西县检察院起诉后,县法院基于县检察院同样的理由——即被告自首和主动赔偿80万,判定毛某免于刑事处分;
刑事庭庭长:死者家属的谅解书上,要求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时至2019年2月初,甘肃省检察院发出关于毛某交通肇事案的通报,认定原判“免于刑事处分”明显过轻,责成纠正原判错误。
看到这里,我想大家都松了口气。
法理不外乎人情,意指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不会与人类的情感和道德伦理相悖,但绝对不是指放人情。
此案相关各方有三点值得深思。
死者家属因为被告赔偿了80万,就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无异等同于将生命标价。然而,从我们的普通常识和正常情感来讲,生命是无价的;
司法机关先后对被告免于起诉和免于刑事处分, 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主动赔偿死者家属、以及死者家属要求“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但是,撞死人的案件本身就应该是刑事加民事赔偿的案件,为何赔了钱就可以如此大幅度地轻恕?
如果这一逻辑行得通,那么,会不会有人以此类推地认为:即使是死罪,也有一个价码可以免责?
3、再有,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是否可以左右司法机关的判断标准?
我们的常理认为,法律应是一架沉重的天平,一边是确切的罪恶,一边是等量的惩罚,除此之外,应该纹丝不动、不偏不倚。
最后,为该案件得以应有的纠正感到安心和宽慰。
(本文图片与该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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