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楠和油某同在一个建筑公司,双方以前因小事争吵过。刘楠楠是建筑公司的女司机。2018年10月21日,星期天,刘楠楠加班为工地运输水泥,油某骑一电动车,后面坐着妻子和6岁的女儿,横穿马路,刘楠楠来不及躲避,当场将油某及其妻子压死。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刘楠楠所驾驶的车辆刹车失灵,公安机关在审讯时说刘楠楠与油某有过节,说是故意犯罪。刘楠楠的丈夫咨询张哥。
张哥根据刘楠楠丈夫的叙述,做了如下解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者在客观上其行为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却抱着根本不同的态度。故意犯罪是采取明知会发生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者对后果所采取的态度,决定了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在量刑上故意犯罪也要重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刘楠楠是在进行工作时,遇到油某骑电动车带人横穿马路,是由于来不及躲避,才造成压死人的结果,并非是“明知有人横穿马路会被压死”,而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与刘楠楠与油某是否发生过争吵无关。但是,刘楠楠作为司机,在行车前理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行车中也应预见会有人横穿马路。所以,刘楠楠由于疏忽大意而压死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那么具体指哪些规定?刑法中这样的规定很多。根据本案,列举一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楠楠由于过失犯罪,致二人死亡,应当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