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2006年,广东省惠州市的赵先生与当地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租用土地的合同》,双方约定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盘活土地资源,建设发展总公司将拥有的国有土地租给赵先生建设家具城,租期共15年。同时约定,如在租期内遇政府开发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及其他补偿归赵先生所有。
2014年,县住建局以赵先生所建家具城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先生在7天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清理好现场。赵先生没有搬离家具城也没有拆除建筑物。
2016年3月底,赵先生的家具城被强制拆除。2017年7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县住建局强制拆除赵先生家具城的行为违法。
2018年1月,赵先生向县住建局申请行政赔偿,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答复。
2018年3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赵先生就行政赔偿事宜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建设的家具城是受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大力支持的,因当地建设需要征收赵先生家具城所在地,应该与赵先生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另根据家具城所在地已被使用,因为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赵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失,应该参照正常征收标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
县法院支持赵先生的行政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点评】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合法财产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开展征收补偿工作。行政机关一旦违法,必然对实际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行政赔偿正是基于这一点,作为公民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手段发挥作用的。
在赵先生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法院主要针对两个焦点问题审理查明作出裁判,从而确定了为什么要对赵先生进行赔偿,怎么赔,赔多少的问题。
本案焦点一:对于县住建局强制拆除赵先生家具城的行为,县住建局是否应当承担赵先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赵先生家具城的租期为15年。县住建局为此特向县政府请示,称家具城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县政府也批复表示欢迎支持赵先生投资,同时还给予了部分优惠政策,随后为赵先生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赵先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资建设经营的家具城应当受到保护,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县住建局违法强制拆除赵先生家具城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参照正常征收的标准承担给付赵先生赔偿金的责任。
案件焦点二:对赵先生请求赔偿的项目应该如何赔偿?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拆迁户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若因为拆迁方的原因导致拆迁户无法举证的,由拆迁方承担举证责任。
县住建局在强制拆除赵先生的家具城之前,未对家具城进行价值评估。在赵先生申请行政赔偿时家具城所在地已被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拆除现场不存在无法进行评估。故可参照赵先生在家具城拆除前,委托进行的家具城价值评估结果,对赵先生的赔偿数额进行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家具城内的花木应当认定为因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房屋被拆除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的确定,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寄语】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拆迁户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后再收回土地使用权,从而推动城镇化建设。任何以拆违代拆迁的方法都是不合理的,从赵先生的案例中,我们应该学习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在遭遇侵权时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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