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不要紧,只要吸取教训,将各项标准做得更高,就好了。
1月23日,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000565 )发布公告称,公司废气排放存在超标情况,被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2018年9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所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督监测,在通用车间1号排放口、通用车间2号排放口、研磨车间排放口、包装车间排放口、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树脂车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并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
据监测报告显示,公司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中二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分别为137.5mg/m和128.9mg/m,分别超过《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0.964倍、0.841倍。
重庆三峡油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版)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重庆三峡油漆: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限制生产,立即整改。
重庆三峡油漆已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整改完成后,2018年10月31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监测,监测结果为合格。
重庆三峡油漆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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