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钦州市青塘镇的刘某到灵山县某旅社房间内嫖娼,双方正准备交易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卖淫女王某因卖淫被处罚款1500元,刘某因嫖娼被判处罚款500元且因涉嫌传播性病被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在2016年11月3日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一直服药至今。
普通人嫖娼与艾滋病患者嫖娼,有什么区别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普通人嫖娼,一般按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嫖娼对象为幼女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对心智不成熟的幼女进行特殊保护。
本案刘某为艾滋病患者,属于特殊嫖娼主体,除了按一般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呢?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病死率较高。
一般情况,艾滋病患者应对艾滋病的后果非常了解。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因此,一旦被传染艾滋病,无法治愈,后半生将活在死亡的风险中。
那么,对于传播艾滋病的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刘某与卖淫女王某进行性交易,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为了交易,满足淫欲,而非故意损害他人人体组织或破坏人体器官。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如果艾滋病患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既然本案刘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伤害王某,那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名是传播性病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那么,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呢?
1、 侵害的客体不同。
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2、 行为表现不同。
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
3、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赚取钱财,或是为了满足淫欲。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本案刘某,与卖淫女王某发生性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淫欲,并不是想伤害王某,因此刘某涉嫌传播性病罪。
刘某在准备交易时被抓,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嫖娼,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嫖娼、卖淫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普通人嫖娼的,一般按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艾滋病患者嫖娼的,将涉嫌传播性病罪,最高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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