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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全州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出嫁女起诉娘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消除了亲人之间隔阂,使其重拾亲情。
该案中,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于2016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原告张某甲户籍仍登记在其父亲即本案被告张某乙的户口簿上,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之一,原、被告一户共计人口数为7人,政府据此人数与当时房屋的情况给予了相应的土地安置和补偿费。原、被告当时口头约定,用房屋、土地补偿及田亩补助费修建房屋,待房屋建好后再予以分割。现已建好一栋六层的住房,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认为原告是出嫁女,否认原告对安置地及房屋享有的权益,拒绝分配给原告,并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法院起诉,将娘家的父母、弟弟、弟媳以及侄子侄女6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安置地及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情绪激动,指责原告将家人告至法院是不孝。张某乙称儿子张某丙负责赡养老人,家庭财产应归张某丙所有,并坚称原告作为出嫁女不能参与分配娘家的财产。本案的主办法官、我院副院长盘星锋明白判决并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调解才是弥合修复、重拾亲情的最好方法。他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对于“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原告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赡养父母将主要依靠张某丙一家,其自愿放弃一部分主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诉争的房屋中的两套房子及一间门面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建房成本补偿并对涉案房屋以后不再主张权利。
原本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在盘星锋法官循循善诱之下,得以圆满化解,该案的顺利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文 字 | 覃珍华 蒋海艳
编 辑 |蒋海艳
审 核 |蒋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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