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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事关妇女的全面发展,
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咱妇联组织可以说是
重任在肩,使命光荣!
姐妹们一定还记得,
12月18日,咱北京市妇联
联合各单位举办了
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近两年来
全市妇女维权的10件典型案例。
今日起,
小编将陆续与大家分享这十大案例
姐妹们不要错过这个
珍贵的学习机会呦~
外来务工人员韩某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韩某(女)是某省的一名农村妇女。2007 年到北京某培训中心担任保洁员。自 2007 年 4 月 1 日韩某入职以来,培训中心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每个月仅支付韩某 2000 元左右的工资,且从未支付其加班费。2017 年 3 月 1 日,韩某被告知已经被解雇,以后不用再来上班,培训中心已经找人接替了她的工作。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韩某被辞退后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维护韩某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韩某向培训中心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积极帮助韩某收集、组织证据并代理韩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培训中心向韩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休息日加班费、失业保险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仲裁委审理后,依法裁决某培训中心向韩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 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7569.3 元,失业保险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512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2298.85 元。韩某对这一裁决结果非常满意。争议双方都没有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外来务工人员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女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而且对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些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主动寻求法律部门的帮助,勇敢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和法院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
咱北京市妇联定会
做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
与新时代同行、
为新目标奋斗、
在新征程建功、
做新时代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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