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硕律师法律大讲堂之《土地管理法》(一)
合法的征收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接下来,浩硕律师将持续为您讲述《土地管理法》。
一、关于土地的性质: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据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转让的也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
二、国家征收土地的原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第四款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且征收征用必须是有偿的。在这里,浩硕律师有必要为您讲解如下几个注意方面。
一是征收与征用是不同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征收是指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征用是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变化。
二是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一般普通民众根据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能判定是不是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以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4)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建设;(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有一些民众通过是否有开发商等企业的参与来判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浩硕律师跟大家讲不能简单将开发商对征收项目的参与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首先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其次对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要看通过正当程序形成的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以上是对《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详细解释,如有不懂,请在评论区留言,浩硕律师将为您解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