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妇女的权益却常常无法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平等保护,今天,本文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妇女作为农户内家庭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应将妇女例入。
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简单来说,如果发包方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中国农村妇女是勤劳智慧的代表之一,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她们的付出应当被看见和尊重,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如果您对此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律师团队,热情的服务态度,敬业的工作精神,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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