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这个题目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法律上确实是被撞老人承担举证责任,并非不让老人举证被撞。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从字面含义看来,这条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譬如在“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当中,老人主张是扶人者撞他,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反,扶人者主张自己没撞老人,似乎也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证”并不能直接从字面理解,它的真正含义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效力事实的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生活经验表明,对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消极事实要容易得多,甚至有些消极事实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证据。
因此,在“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当中,老人主张的“是扶人者撞的”属于积极事实,那么就应当由老人举证证明确实是扶人者撞的他。相反,扶人者主张自己没撞老人属于消极事实,不用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举证规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得以适用的,在诉讼之外老人家属很有可能会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地一口咬定是扶人者撞的。而扶人者在百般无赖之下,也只得寻找证据自证清白。但是,这一套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得老人承担举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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