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林业局对河朗镇一个村民擅自改变林业用途进行了行政处罚。该村民原本是想挖林地作为种植坚果的基地,但是没有想到触犯了法律,要恢复原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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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春林罚决[2018]第119号)。经查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014年5月上旬,朱某钦在阳春市河朗镇大塘村委会山田村风流坑山脚进行挖掘平整林地兴建铁棚仓库及房屋共三间作为坚果种植的基地。
2、经鉴定:阳春市河朗镇大塘村委会山田村风流坑山脚被采挖,被采挖林地面积1026.2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第10项的规定,阳春市林业局于2018年12月10定对朱某钦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的罚款15394.05元。
来源:南方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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