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台通知,正式取消“经适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
◆◆通知全文如下◆◆
为了优化经济适用房上市流程、服务方便群众,经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批准,自2019年1月7日起,取消“经适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其他要求不变。
此次经适房上市交易流程简化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上二手住房挂牌量的增加,对于正处于寒冬之中,挂牌量逐渐缩减的二手房市场来说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经适房上市条件多多◆◆
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南京之前有4条硬性规定,分别为: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所有权人(转让方)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7㎡);
4)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办理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原申请保障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2、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
4、被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转让方他处住房证件(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6、其他相关材料;
7、受让方身份证。
(二)市房改办受理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相关材料,校验后出具收件收据。
(三)市房改办对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出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予发放《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四)转让方需交纳差价收益金的,持缴款单到(1)号财务窗口办结交款手续,凭交款票据和个人身份证以及收件收据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转让方无需缴纳收益金的,持个人身份证、收件收据直接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委托他人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到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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