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已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尚未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就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提出复议申请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西藏发展” )于2019年1月2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李敏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裁定。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前行为保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西藏发展已于2019年1月4日就该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二、 本次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敏
2、复议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撤销(2018)藏010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3、请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应符合紧急性和损害难以弥补的要件,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西藏发展内部选举董事的决议,其实施影响是内部人事任免变化,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性,也不会使被申请人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西藏发展认为(2018)藏010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应予以撤销,请法院予以支持。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本次公告的复议申请书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已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尚未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
2、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证据清单(存根);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