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近期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税函[2018]157号)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携申报表或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病(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携申报表或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费。
2019年6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征收。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征收工作暂按原渠道进行。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征收。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待原征收部门3月底完成2019年费款征收任务后,税务部门于4月1日正式接收。
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特殊人群按规定选择应缴金额,由收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办员将费款缴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汇总后缴入国库。
根据《关于做好近期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税函[2018]157号)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携申报表或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病(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携申报表或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费。
2019年6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征收。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征收工作暂按原渠道进行。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征收。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待原征收部门3月底完成2019年费款征收任务后,税务部门于4月1日正式接收。
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特殊人群按规定选择应缴金额,由收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办员将费款缴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汇总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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