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依据税额表,济南市市区一级土地1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8元/平方米。平阴县和商河县执行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4元/平方米,工矿区4元/平方米。
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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