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是否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您好,我之前一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租房里,都快住了二十年了,现在由于政府征收计划的实施导致我租的公租房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政府要是和我好好谈征收补偿,爱怎么拆就怎么拆,这都不是事。但是现在还没和我好好谈补偿呢,就强拆了房子!这就非常不合理了。”这是浩硕律师前两天遇到的咨询事件,当事人虽然知道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不合法,想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却被告知说不具备原告资格,于是想要咨询律师是否真的没有救济的途径。今天浩硕律师就针对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权利就公租房拆迁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公租房是由国家进行建造的房屋,并交由房管所进行管理的房屋,此类房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而提供给公民的权益,承租居民多数是由单位分配而来,且享有房屋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
那么对于公租房被强拆,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院裁判中曾作出类似案件作为指导,其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认定主要从三个要素进行考虑,即(1)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2)该权利是否是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正当权利;(3)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此项权利是否由于被诉行政行为而遭到侵害。公房承租人通过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公房租赁权,并长期缴纳房租使用和占有该房屋,合法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乎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导致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受到了侵害,因而认定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样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认定公房承租人属于适格原告后,双方需要就强拆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常用于辩解的理由是拆除行为是基于相关部门和公房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而实施的,并不属于违法强拆。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房屋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进行。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公房承租人具有近乎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地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享有得到合法补偿的权益,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也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因此,当行政机关违反该原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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