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时无法提供账簿,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吗?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财政部门对企业的哪些情况实施监督?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4、大病医疗支出,个人所得税是怎样来抵扣的?
2019年1月1号开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5、单位购进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需要分期抵扣吗?
根据《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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