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刚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缓刑,半年后就又打起了组织考生作弊的主意。在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鲁某伙同代某及五名招生代理组织考生作弊,在实施作弊行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鲁某等七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七人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鲁某刚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缓刑,半年后就又打起了组织考生作弊的主意 资料图 作者:李嘉
2016年10月,鲁某被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判决生效不到半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鲁某就重操旧业,再次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
这次,鲁某的目标是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他在2017年3月至9月间,伙同代某组织考生作弊。两人分别通过贾某等五名招生代理,向每名考生收取1.8万元的费用,而贾某等人又从中加价,额外收取1.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费用。
在购买到作弊器材后,鲁某、代某对考生进行了考前“培训”,发放了作弊器材,并在某考点附近放置了信号发射器。
曹某就是参加“培训”的考生之一。他称,考试作弊的信息来自一名赵姓培训教师,两人约定如果作弊成功,曹某需付给赵某2.5万元。考试前一天晚上,他如约来到约定地点接受“培训”,作弊器材是一个比拇指稍大的白色盒子,配有两个圆形扁片式耳机。赵某告诉他,开考半小时后,耳机里就会传来考试的答案。
9月9日开考当天,鲁某让考生张某佩戴微型摄像头等作弊器材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张某将试题进行拍摄并回传至鲁某的电脑。随后,本应由鲁某找来的枪手快速解题并将答案回传至考场内,但鲁某还没来得及进行后续的操作,民警就将其当场抓获,同时在考场内查获使用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20余名。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鲁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全案证据,因组织考试作弊罪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五名招生代理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
招生代理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三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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