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7日披露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3731号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韩渤海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渤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乙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渤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保全担保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2份,当天原告通过其妻子马某从建行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李国亮)5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欠款,至今尚欠70000元。
被告张波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两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结婚证、离婚证各一份、证人马某证人证言。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4日,被告张波向原告韩渤海借款570000元,为原告韩渤海出具借条2份,借条金额分别为450000元、1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日,原告韩渤海按照约定通过其前妻马某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大支行卡号为62×××98的账户打给被告张波指定的李国亮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卡号为62×××74的账户560000元,剩余10000元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预先扣除的借款利息,并未实际出借给被告张波,双方实际发生的借贷金额为560000元。被告张波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26日分六次共偿还原告韩渤海借款本金490000元,尚欠70000元未归还。
另查明,原告韩渤海与马某于2018年9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庭审过程中,原告韩渤海申请其前妻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当庭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并对本案所涉及的债权不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韩渤海与被告张波发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韩渤海依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波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张波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原告韩渤海与被告张波之间实际发生的借贷金额为560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10000元利息,不计入借款本金数额,原告韩渤海请求被告张波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渤海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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