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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春风”吹绿江北岸: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四严”法则守护长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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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浩浩荡荡,一路奔流,过金陵,下扬州,到泰州段,终于从容地舒展着北半球右旋的身姿,顺着两百里蜿蜒江岸,转向东南,欢歌而去。2016年以来,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长江沿岸环境资源类案件,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长江生态环境环境司法保护新机制,强力推出“四严”法则,即严格司法手段、严肃追责机制、严守法治理念、严织社会网络,有效保护了母亲河生态环境。日前,记者来到了这座《马可波罗游记》中“充满尘世的幸福”的滨江城市,进行了一番探访。

严格司法手段,保护各类生态要素


司法保护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2016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嵌入“长江大保护”的体系当中去,共审执结环境资源类案件792件,其中刑事103件,民事13件,行政99件,非诉执行577件。

打击刑事犯罪是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重头戏。该院在“泰有力”司法重拳依法治污专项行动中,始终保持环保领域刑事制裁高压态势,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靖江侯河“9·11埋毒案”周汝强等四名企业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得到法律的惩处,遏制了以暗排、填埋方式污染土壤的犯罪行为。为保障引江河饮用水水源安全,该院对海陵区九龙镇、罡杨镇等地引江河两侧附近的小作坊业主,加大违法污染环境行为的制裁力度,9件案件13个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今年4到8月份,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开展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歼灭战,对靖江市西来镇、泰兴市虹桥镇等地电镀、化工、养殖和混凝土等行业环境违法企业,发起了四个批次的“蓝盾”行动,实施停止供电供水123家,执行行政罚款980万余元,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为保护沿江地区动植物多样性,该院增强了对盗(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犯罪的惩治强度。G40江广高速泰兴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中,当地村民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恣意盗伐、滥伐沿线两侧树木。去年以来,该院审结此类案件19件,有效抑制了当地盗(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林业资源免受进一步损害,促进了沿江地区的水源涵养。

靖江、泰兴沿岸一带,家庭成员以电捕方法违法捕捞的案件处于多发状态,且逐年上升。渔获物多为长江鳊鱼、鲈鱼,也有鳗鱼苗等经济苗种,严重威胁了长江及其支流水生动物资源。2016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案件52件81人。这些案件被告人经过法庭教育,都能做到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除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外,多数被告人被单处罚金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5000元不等。一起渔业社区巡回审理的非法捕捞案件,央视二套财经频道以《非法电鱼,捕获4条野生鲫鱼被罚千元》为题予以报道,这在沿江地区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江砂是缓冲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发起了“捍江”行动,审理了侵害江砂资源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3起,督促水利行政机关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起,展开非诉执行活动,关停江堤外侧砂石场35家。其中,一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18年“两高”十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和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件。该院还是全省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多的法院。


严肃追责机制,突出生态环境修复


去年在一起盗伐林木刑事判决中,判处四名被告人罚金五千元的同时,责令复植补绿,在犯罪行为地补栽10棵相同树种,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率先以判决方式确立了修复环境的行为义务。今年3月12日植树节,该院与检察、公安一起监督被告人在泰兴市张桥镇汤庄村补种树苗。对于这次特殊的植树活动,央视一套朝闻天下频道予以报道。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升曾评价道:“盗伐林木既要惩处,又要恢复,法院判决责令相关人员补种树木,是一个探索复植补绿生态公益补偿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资审判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院长胡欣荣强调:“在对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实施刑事制裁和支持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注重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在各类侵权主体中合理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该院沿着污染者治理、损害者赔偿的思路,坚持生态保护司法理念,进一步优化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

刑事案件中,该院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悔罪认罪表现,列入量刑酌定情节,判决或敦促120余名被告人以土壤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实施生态恢复,被告人不具备修复能力的,由第三方机构替代性修复。三年来依法执行修复被污染土壤10000余立方米,修复被污染河道9500米,依法执行处置危险废物、化工废液7000余吨,放流鱼苗八万余尾。改变事后修复模式,做到“边审判、边修复”,如在靖江侯河“埋毒案”中,该院积极参与诉前协调,所涉1.9亿元修复资金在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到位,环境修复工程基本完成。

民事案件中,审理土壤、水、噪音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3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6件。陈汝国诉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侵权一案,是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环资民事案件。原告养殖鱼全部死亡,经当地渔政站检测,鱼塘氰化物严重超标。相对于传统侵权,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呈现出间接性。如果一味采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对污染者也显失公平。该院创设了一项新的裁判规则: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原告在提供了天源化工为驻在工业园区唯一使用氰化物的单位等证据,证明了鱼塘受污染的可能性。由于天源化工未能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判决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刊登于2016年最高法院公报第三期。

为了解决环境修复资金使用问题,该院推动政府在全省率先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罚金或没收的财产等纳入至公益基金账户,确保款项专门用于修复环境。该院还与泰州市渔政监督支队共同设立的渔业资源生态恢复基地,联合制定《关于泰州沿江渔业资源行政执法司法恢复的若干规定(试行)》,落实相关主体的源头治理和修复补偿责任。


严守法治理念,促进精准司法保护


该院认真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探索“以审判为中心”新模式,就常见案件的证据采集、犯罪情节设定、行政裁量标准等问题,与检察、公安以及环保、农业、水利等行政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磋商,解决了一批实践问题。

在“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三种入罪情形做了明确之后,该院组织了有关证据标准、取证程序、流转规则以及执行江苏高院环境污染犯罪量刑指南具体问题的研讨,特别是限定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提高了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合力。

该院先后主办或参与专项研讨会15次,制定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办案细则,进一步严格了执法标准,提高了打击效率。泰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支队长朱金华介绍说:“侦查活动中常因污染物样本采集地点、时间,现场企业人员身份等问题发生困扰,经过法院牵头商定,明确了证据收集标准,既减少了执法成本,更促进了侦查行为的规范化。”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注重借鉴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专家意见,推行了专家出庭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吸收环境法权威和环境技术权威的意见和建议,使得一批案件的裁判得到业内外人士的认可。为取得经常性专业智力支持,该院启动或参与环境法和环境科学专家库建设和专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该院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由一名分管副院长担任主持人的一项课题“泰州沿江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通过了泰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结项,相近课题也获得了江苏高院2018年度重点课题立项。该院法官撰写的《责任竞合视野下环境公益救济诉讼化路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实体衔接问题研究》等6篇论文先后在省级以上专题研讨会或环境法年会交流并获奖。

作为会长单位,该院积极发挥泰州市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的理论平台作用,先后就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修复制度与基金等问题召开研讨会,形成了一些重大实践问题理论解决方案。前不久,还与泰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举办了“长江生态环境泰州司法论坛”,来自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南工大等高校科研机构理论界人士和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的实务界人士共130余人,开展大会交流和专题研讨,促进了生态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向交流和相辅相长。


严织社会网络,凝聚生态保护合力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建立“泰州市生态文明司法促进中心”,倾心打造融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志愿者组织,先后组织多次活动,汇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

在靖江渔民社区开展“追鱼”行动,动员当地渔民30多人参加增殖放流体验活动,旁听非法捕捞案件审理,成立“靖江护渔队”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在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寺巷中心校等院校开展“校园模拟法庭”,在学生中强化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意识,并通过他们向家庭、社会传播生态文明的正能量。

拓展普法宣传的广度,启动“送法下乡环保行”活动,先后走访野徐镇仲联等6个居民社区和中海油(泰州)石化有限公司等90余家重点化工企业,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和基本法律知识,发放《美丽泰州,我们在行动》《生态文明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1600余册。在工业园区、水源保护区、沿岸渔民社区巡回审判点,以案释法,开展环保专题法治课堂45场次。召开“环资资源刑事审判”“江砂资源司法保护”等新闻发布会4次,发布“泰州沿江渔业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白皮书3件,典型案件20件,及时将审判成果和涉案问题向社会公众和行政部门反馈。对于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生态环境案件,通过“千名干部观百庭”“代表委员视察”活动,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庭审观摩约300人次,增强了社会公众参加环境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四严”法则,得到了省法院、市委政法委专刊转发,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肯定,也得到了央视、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聚焦关注。调查结束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亚平向记者介绍说:“为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多样性需求,解决非对称性诉讼能力、专业性事实调查、预防性功能发挥等问题,我们医药高新区法院又开始探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规则和裁判执行方式。我们要从高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共享成果,汲取经验,推动全市法院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美丽事业。”

特约记者 张宽明

记者 耿文博

通讯员 陈益群 黄吉 夏红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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