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制图 李晓军
娱乐圈的放大镜作用,这次体现在了家暴上。
先是男艺人蒋劲夫的外籍女友中浦悠花晒出多张脸部、身体淤青照。随后,蒋劲夫发文承认对女友施暴并道歉,称自己“这一个月一直在忏悔和悔恨中度过”,然后于11月28日在日本投案自首。几天后,12月2日,网上又曝出王宝强殴打前妻马蓉的消息,马蓉在医院向媒体亲述被打过程,称和王宝强因孩子问题发生了矛盾。但事情很快就出现了反转,最新进展是,有消息称,事件的真相是王宝强母亲被手持剪刀闯入的马蓉吓晕入院。
两起接连被曝出的所谓明星家暴事件,让家暴这个沉重的字眼再次牵动了公众的神经。而后续风波中出现的包括艺人以及粉丝网友在内一干人等的法律意识淡薄、离婚后不但没有“一别两宽,各自欢喜”还为孩子大打出手等现实问题,也拷问着刚施行两年多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应当看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遏制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更是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法律武器,不但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人身保护令也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
但与此同时,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亟待解决。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法律责任过于原则等问题尤为突出。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反家暴法中的救济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尤其是人身保护令制度仍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亟待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
对家暴“零容忍”宣传效果难尽人意
蒋劲夫家暴,原本只是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的刑事案件,但因当事人是娱乐圈艺人,在蒋劲夫承认家暴之后,事情竟然发生了反转。先是有一众娱乐圈明星好友集体为其“站队”“洗白”,接着互联网上也出现了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评论。其中,点赞颇高的一条微博言论说道:“你应该是娱乐圈最MAN的爱豆了吧,第一个承认家暴的男人,感觉好圈粉。”随之而来的,则是粉丝网友对女方言之凿凿却毫无来由的各种指责:爱玩、滥交、说谎成性、诈骗、歧视中国人、有强大的黑社会背景等等。
更需要关注的是,跟随该事件上了微博热搜的还有一个话题——“家暴可以原谅吗?”其中,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家暴不可原谅,但不乏也有一些人认为“一些女人就该打”,其逻辑是:这么好的一个人打了女方,那一定是女方有错在先。
“这就是标准的体现‘受害者有罪论’的‘一个巴掌拍不响’错误观点,无疑是在舆论场里作了一场性质恶劣的示范。”分析该事件为何会反转,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凤丽指出,很多粉丝就是认为家暴是无足轻重、无损施暴者人格与品行的,即使是施暴了也是“事出有因”。“这些看法与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显然是格格不入的。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上限,对民众容忍上限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实际上,从国家层面对家暴进行强有力的文化谴责并向公众传达家暴不能‘宽容’,早就应当成为共识。”
反家暴法实施最大阻力仍来自于观念
几起热点家暴事件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一些明星法律意识淡薄,还有不少普通民众的观念,他们认为“家暴不违法,只是家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多来,最大的阻力仍来自于观念。”山东省淄博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文丽分析说,第一个观念,来自于施暴者和支持施暴者的人群,他们往往为暴力行为找借口,而用来指责的受暴者过错,基本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第二个观念,来自于受暴者自身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被家暴后并没有及时报警求助,能忍则忍,陷入两难境地。
针对这种现状,徐文丽认为,首先应当建立起清晰的是非标准,即“暴力就是错,暴力没有理由”,杜绝从受暴者身上去寻找暴力原因。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树立起“家暴就是违法”的正确观念。同时,对于严重的家暴行为,立法要加大处罚力度。除此之外,针对报案之后施暴人会留有案底、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担心,徐文丽建议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报警后,可以放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不影响生活及工作。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因此既能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又可以在将来面临离婚时作为一个家庭暴力有力证据使用。”徐文丽建议,立法为施暴者子女设置保护条款,不要让一句“为了孩子”将受暴者推回绝境。
地方立法为反家暴法落地提供路径
就在上月底,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我们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目的是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山东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主任陈新伟介绍说,此次《条例》的一大亮点之一,就是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同时还增加了具体措施,比如,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此外,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建议立法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王宝强马蓉事件虽然真相仍未有定论,但就冲突性质来说,仍源于婚姻存续时遗留的问题以及离婚后仍然存在的子女抚养及探望之争。
实践中,离婚后有关孩子探望、抚养权之争经常发生。很多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阻止对方探望、不将子女交付给对方的目的,大都会采取隐匿子女、随意变更子女居所等手段。“这些做法严重限制了子女的人身自由,不利于子女与对方亲子关系的修复。”徐文丽说。鉴于此,徐文丽建议将以上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解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规定,将探望、子女交付等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
“分手暴力现实存在且并非个案,危害极大,不容忽视。”在段凤丽看来,反家暴法实施两年多,我国反家庭暴力救济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尤其应扩大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被申请人的范围,尽量避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真空地带。因此,考虑到曾有配偶关系当事人之间暴力侵害的情形多源于婚姻存续时遗留的问题以及离婚后仍然存在的子女抚养及探望之争,为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段凤丽建议通过立法,对与申请人现有或曾有配偶、姻亲、继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的相对人认定为适格的被申请人,对现有或曾有恋爱同居关系的相对人也应认定为适格被申请人。
编辑: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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