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某文化用品公司负责人站在涉案的房屋前,拿着房屋的钥匙,释怀地笑了起来。至此,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2016年1月1日,某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与某文化用品总公司就位于某地的95号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金和租期,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某工商行政事业管理处同意由某文化用品公司将95号房屋转租给蔡某,且某文化用品公司与蔡某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如遇城市开发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拆迁,双方协议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不巧的是,2016年10月份,该出租房屋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致使该出租房屋无法继续出租。某文化用品公司向蔡某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告知书与搬迁通知书,蔡某也同意了,但就是不搬迁。无奈之下,某文化用品公司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涉案房屋已经遇到了协议中“因城市开发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终止,蔡某应按协议规定从房屋中搬出来,综上,依法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后从95号房屋中搬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某文化用品公司。判决生效后,蔡某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文化用品公司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某态度十分强硬,拒绝搬迁。执行法官多次将被执行人蔡某传唤到法院来耐心说明道理,见蔡某仍不为所动,执行法官严厉说道:“现如今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你如果执意不搬,法院将强制腾房,到时候还会对你进行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被执行人蔡某这下有点害怕了,听到法官这么说道,心想这次是真的躲不过去了,于是蔡某把自己的东西从95号房屋搬了出来,并当场将房屋钥匙交给某文化用品公司负责人。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