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前一期文章中,我们谈到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今天,我们继续来聊聊,国有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
有些读者朋友可能会感到奇怪:不是说只有农村集体土地才能进行承包经营的吗?其实并不然,《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也就是说,其实国有土地也是可以发包给个人进行农业生产的,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少朋友通过承包国有土地来建设果园。那么,如果国家突然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人能获得哪些补偿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和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有何区别。
首先,最大的区别便是土地所有权不同,这一点无需多言。其次,发包人不同。集体土地的发包人为集体经济组织,而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人则相对比较复杂,一部分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是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村集体。
再次,土地承包的形式不同。一般而言,国有土地的承包采用竞价的方式,承包人须取得竞价资格后才可获取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则无需竞价,直接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按份承包。
最后,承包人能享受的农业政策不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人能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且无需交纳土地承包费。而国有土地的承包人则不享受补贴政策,且需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交纳一定费用。
由上述区别我们可以知道,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在“农民身份”之上,具有福利性质;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是建立在“承包合同”之上,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很相似。因此,如果国家收回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首先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来说,承包人就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过因为我国对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所以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便是对《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类似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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