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联新闻(ID:cwonews)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人民法院长期关注、努力解决的问题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在于“两方”都挂不上,“两层”都靠不住
外嫁女权利保护本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
记者
近年来,法院在办理涉及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时具体把握哪些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怎样的原则?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本质上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虽然一般意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来行使,但这一户中的成员也必然享有相应权益。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规定。因此《意见》并未对取得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要遵守自治规则,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村民自治规则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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