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实践中,有复转军人被有关部门安置到某单位上班,而该单位拒绝接受的情况。该复转军人能否以用人单位为被诉人,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上述问题的实质就是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复中指出:该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复转军人安置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进行。依据《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复转军人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劳动关系,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或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它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权利义务纠纷。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家居城镇的退伍士兵享有由国家安排工作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实现的,也就是说,安置与被安置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
其实,我们换个角度思考很容易得到答案,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或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而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因此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安置单位已经接受复转军人的安置,安排复转军人参加工作,此后再发生的纠纷就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范围。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作者:周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4838112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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