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南京火车站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女子赵某在火车厕所里捡到乘客张女士遗忘的背包,面对乘警和找来的失主,背包返还,而背包里的现金1800元却不翼而飞。
乘警请赵某履行公民义务,配合检查背包,赵某及其随行朋友并不配合。最终,失主和赵某等人一并前往派出所。
在民警分别询问时,赵某的男性朋友一口咬定找出的1800元是自己所有,而隔壁办公室里,赵某已爽快承认这就是她从张女士背包里取走的现金。
对自己的行为,赵某是这样理解的:“我没偷没抢,这钱是捡到的……我都用了怎么还?”
最终,赵某如数返还了失主的1800元,失主也在新闻视频里证实,赵某写下悔过书并在取得她的谅解后离开。
这条新闻非常有意思,一件小事实际涉及到现代社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和古代社会里“亲亲相隐”的刑律原则。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无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条之外,在第一百一十条,专门规定了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一百一十二条再次注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因此,对女子赵某擅自发现遗失物后擅自占用钱款的行为,属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有法定义务必须妥善保管并如数归还,同时因为自身的侵占行为,还无权请求保管费用。
对赵某朋友明知却撒谎的行为,我们可视为“亲亲相隐”。在百度词条上,这个法律术语被认为是明知道关系亲近的人有过失,却采取包庇回护的行为。具体在丢包行为里,就表现为赵某的朋友有意为赵某侵占现金的行为做掩饰。
《物权法》实施至今已经十余年,我们仍能在新闻上看到捡到东西后索取高额回报、甚至因为报酬达不到要求把失主的手机砸烂,将失物再次丢到其他地方的事件发生。
尤其是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主动的偷和抢的犯罪行为,捡东西不是犯罪,捡到的就是自己的,心安理得享用他人的钱财。然而,她却不明白,捡东西固然不涉及犯罪,明知属于他人物品却擅自占用,这种行为已经是违法。赵某想当然的的心态在现实里仍有不少人认同。究其原因,不过是因为法治意识的淡薄,普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