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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身份证丢失未开卡,却收到银行催缴欠款通知,银行认为已尽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到底谁之过错?
近日,路北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协议无效。
原告:未办卡却收到银行催缴通知
原告杨某某为北京市丰台区居民,2016年3月17日出差途中将身份证丢失,2016年3月19日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派出所进行了补办登记。2017年3月原告陆续接到银行信用卡及各种贷款的催款通知,经查证核实,2016年7月5日他人冒用原告丢失的身份证件在被告某银行开立了储蓄账户,并以此储蓄账户在线申请了多张信用卡及多笔消费贷款,套取现金多达9.7万余元。
原告杨某某认为,其并未申请过办理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也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现在却收到被告催缴欠款的通知。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7月5日签订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5000元。
被告:银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针对杨某某的说法,被告某银行表示,第一,涉案储蓄账户系原告杨某某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开立,所以原告主张2016年7月5日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开户与银行开户协议无效不能成立。在被告处存档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结算通计息卡申请表等资料上有杨某某本人的签字,且申请办理借记卡时提交的杨某某的身份证与人行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身份信息一致,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原告主张的25000元合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所签服务协议无效
庭审中经原告杨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唐山某鉴定中心对《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中落款处“杨某某”的签名字迹是否为杨某某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唐山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杨某某”签名字迹不是杨某某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在开卡时未仔细核对身份证持有人与证件是否一致便办理了业务,签名亦非原告杨某某本人所签,被告提供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均不是原告杨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无效。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身份证丢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冒用办理银行信用卡或者贷款等业务,有的还恶意透支、套现、拖欠贷款,证件实际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引发了大量纠纷。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要认真仔细核实查验持证人的身份,以免给银行带来相关损失。公民个人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另外,自今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安部配合下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试点工作,挂失或领新证后还用旧证联网核查系统会进行提示,该项工作的推进对避免这些问题或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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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路北法院韦小方
责任编辑| 何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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