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你们这种办案方式效果最好了,既接地气,又使我们群众得到了教育,为你们点赞!
为方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群众参加诉讼,达到宣传法律知识、妥善处理矛盾的效果。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大圩中心法庭的干警们驱车两个多小时来到大境瑶族乡乐育村委箭竹岭村,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审判庭设立在了村民的庭院里。这一实实在在的便民举措深受当地村民的欢迎,各家各户均派代表前来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案件简介
大境瑶族乡乐育村委箭竹岭村位于山区深处,该村民小组共有21户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每当村民到县城办事都要辗转花上半天时间。2003年箭竹岭村集资修建自然村公路,经村民大会决定每户拟出资1500元,于某云一户无力支付集资款,箭竹岭村民小组便决定将该户承包的1.6亩水田收回并再次发包,愿意承包上述水田的人将现金交付村集体即可承包,于是被告沈某交现金987.5元承包1亩,被告于某某交现金562.5元承包0.6亩,为此村民小组还与二人签订了《协议书》,每家每户均有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原告于某英外出务工回来,认为村民小组无权收回其家庭承包的水田,故诉至灵川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沈某、于某某退还水田。
庭前调解
灵川县人民法院大圩中心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不辞辛劳多次前往村里实地查看水田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到该村民风淳朴,邻里纠纷较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案件在当地较为常见。双方当事人开始态度坚决,互不相让。
(法官与当事人到有争议土地上实地调查)
作为原告的于某英,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自然引来了村民的诸多不满,各方“火药味”十足,议论纷纷。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较往常办理的案件有特殊之处,作为被告的村民小组收回承包地再次发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作为村集体成员未交纳集资修路款也是事实,被告沈某、于某某现已耕种水田十几年,并分别栽种了将近上百棵果树。各方利益交织复杂,处理不好容易导致原告与村民之间的矛盾隔阂日益加剧。经过综合上述情况,主办法官于8月7日召集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沈某、于某某、村民小组长及每户代表均到庭。当天村民小组态度坚决,要求于某英一户交齐2003年的集资修路款及各户之前出资的人工修路费共计5000元,才愿意退还土地,沈某、于某某也表示要求于某英尽到村民义务后才愿意退还土地,而于某英当天未参加调解,其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村里每户集资1500元,只愿意交纳1500元,其他的费用一概不同意交纳。而村民对于某英未出现在调解现场也多有埋怨,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之后,法官们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分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劝解大家坐下来好好谈,各方态度也慢慢缓和。村民小组长舒某某及沈某、于某某前后四次来到法庭,表示愿意调解,只要于某英将集资款及修路款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金额交回村集体,给村民看到他们一家的态度,退还土地是可以的。法官们还前后四次通知于某英到庭,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作为村集体成员应尽的义务及案件存在的利害关系,其也表示不想被村民孤立,愿意在法庭组织下依法解决该案。法官们抓住机会,遂决定以“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形式审理此案,把庭审现场搬到村民身边,达到宣传法律知识,妥善处理矛盾,弥合各方感情的目的。
庭审当天
大圩法庭干警们整装出发,在崎岖的上路上行驶了两个多小时到达箭竹岭村。
(巡回法庭整装出发)
村民们事先得到消息,早已等候在庭审现场。经过布置,庭审现场气氛庄重而严肃,旁听的村民遵守法庭纪律,共同见证案件的审理过程。
(庭审现场)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伍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秀华、人民陪审员李金香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法庭当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析理,法庭告知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再次发包不符合法律规定,着重向村民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调解现场,被告村民小组、沈某、于某某知晓上述法律规定后,均表示当时不懂法,现在愿意退还现在耕种的土地,但因桔子成熟需要生长期,需等桔子成熟后才能移走。各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同意作出让步,配合法庭的调解,共同商议调解方案。最终,被告沈某、于某某表示愿意退还水田交由原告耕种,并移走现栽种的果树。村民小组也表示愿意退还土地,但是希望原告交回原集资修路的相关款项3000元。原告也表示作为村集体的成员,愿意将集资修路款和人工修路费共3000元交回村集体。至此,法庭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天,原告将该笔款项3000元交到了法院账户。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法庭还不忘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握手言和,原告于某英激动地说:“作为村集体的一份子,在集资修路一事上应该尽到应尽的义务,现在在法庭的组织下我把款项缴纳了,我也放弃了其他的诉求,希望我们以后能够和和睦睦的共同生活下去”,村长舒某某表示:“以前我们在村里遇到矛盾纠纷时,由于缺乏专业人士的调解,距离县城路途又比较遥远,很多矛盾纠纷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解决,致使一些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现在法官们来到我们这里,不仅帮我们解决了多年未解的纠纷,事情处理得妥妥帖帖,还向我们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以后都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事情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调解结束后,法官们又和村民们围坐在一起,解答村民问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运用通俗易懂的当地语言对村民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现场氛围轻松愉快,通过旁听庭审,村民们都感到受益匪浅。
(法官向村民释法明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应该是每一次切切实实的行动。灵川法院大圩法庭的干警们以巡回法庭为纽带,架起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形式,让阳光司法走进乡村、院落,让群众少跑腿、少费时,把纠纷解决在百姓家门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便捷。
来源:灵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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