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时候,有必要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被征收人所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很大程度上也会依照该评估报告予以确定。那么,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呢?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不满意,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下面,跟着小编来学习下房屋评估报告的相关知识吧!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指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就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的评估报告。一般而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一定的公平公正性。在评估机构的选定方面,被征收人享有选择的权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其次,被征收人还享有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异议权。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起申请,要求重新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对审核结果还不服的,可以向该机构专家委员会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享有监督权。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法律禁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评估,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人员有收取贿赂、贪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低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行为,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进行反映,要求重新评估或者更换评估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