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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智能交通产品制造和集成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潘某于1998年进入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制造部经理、高级专业技术总监等职务。2010年4月潘某从A公司离职后到B公司工作。2010年6月29日,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道路监控摄像机防重影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B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人为潘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6月29日,至该申请日止,发明人潘某从A公司离职不足1年,因此,涉案专利系潘某自A公司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次,潘某在A公司所任职务职责均与涉案专利有关。而且,涉案专利产品系A公司开发的道路监测系统中的相关产品,潘某在任职期间完成了其它多项与道路监测系统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因此,涉案专利系潘某自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案例评述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从时间上来看,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在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从专利内容来看,与发明人在职期间工作内容及原公司致力开发的道路监测系统密切相关,故涉案专利属于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所有。
企业在对员工流动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员工离职后的去向及其作为发明人新申请的专利,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招录新员工的企业也应对刚入职员工新申请的专利进行必要审核和检索,避免权属纠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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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张建生
张建生律师,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九八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学习和研究。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主持和参与了企业的购并和改制工作,亲自处理了一批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交通、房产、医疗、公司、票据、海事海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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