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是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殊不知具体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近日,保定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件有关健康权纠纷的案件,骑单车者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了近九千元。
今年4月中旬,王某骑自行车行至阳光北大街低碳公园东侧公交站牌非机动车道时,与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并且造成佟某电动车受损。此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某无责任。佟某经治疗,共花去各种医疗费用8936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佟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9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佟某无责任。且佟某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有医疗费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处王某赔偿佟某医疗费8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交通参与者,无论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如果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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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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