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年来,房地产的火爆程度简直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一二线城市的房价直接是后面加一个零的节奏,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各项“光环”的重磅加身,厦门这10年的房价可谓是步步高升,涨势更是相当惊人!作为最基本的功能,房子得首先能够让人放心舒适的居住。然而在实际中,有些老百姓用一辈子辛辛苦苦的积蓄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却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住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子里,老百姓安居乐业又从何谈起?
近日本网接到厦门市民陈先生反映,其2017年在厦门思明区湖滨北路购买的一处房产装修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向开发商: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工程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三公司反映未果,这套动辄几百万元的房子不但花光了陈先生一家所有积蓄还需向银行贷款,但现在房子空置将近一年不能进行装修,不能入住,空置期也全额交物业费,刚买的房子就出了问题,那可真是一件闹心事。
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湖畔广场房地产项目。
据了解2016年3月,陈先生向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湖畔广场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67.57平米,合同总价款为8604463元。于2017年6月底接收房屋,随后开始联系装修公司装修。不料,装修公司师傅在天花板安装中央空调时,刚钻了几个孔就傻眼了,因为这几个洞,竟然直接把楼板给钻穿了,陈先生查看后发现钻穿的楼板不仅单薄且裸露多处散乱钢筋。大家知道,钢筋保护层薄弱,对钢筋保护不到位,今后易导致钢筋后期受空气侵蚀,乃至断裂。陈先生马上意识到问题十分严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多次联系信和房地产公司及中建三局三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修复并赔偿损失,但信和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单位中建三局三公司一直敷衍久拖未决,陈先生又向厦门市质量监督站进行投诉。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内横梁断裂。
安装中央空调时天花板被钻穿,厚度仅81毫米。
这么薄的楼板,撑得住吗?记者在陈先生家现场看到,客厅的天花板上确实有多个洞眼。“就是这个孔打穿楼板的。”陈先生指着客厅其中一个钻孔说,他拿着一根塑料管插进钻孔,再拿出塑料管测量,发现厚度仅有81毫米。得知陈先生家的楼板厚度不达标后,小区很多业主担心自家楼板的厚度也不达标,同楼层的3001室业主表示,地板也被楼下2901室安装空调时钻穿,物业称房屋质量是合格的,她也没多想。“万一不小心楼板塌了怎么办?”现在,她又开始担忧起来。
厦门市房屋质量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经陈先生多次催促,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职员和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三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到现场查看并确认陈先生反映的问题。中建三局三公司于是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对3007室天花板做了楼板厚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卧室天花板最低厚度为79毫米,而设计厚度为100毫米,负差达21%;客厅天花板最低厚度为81毫米,而设计厚度为110毫米,负差达26%,远超过设计规范负差不得超过5%的要求。正是由于楼板厚度严重缩水,才导致正常装修作业时会钻穿地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以及经验常识判断,楼板厚度不够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属于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需要获得建委盖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文件都是交房验收时开发商必须取得的,并向购房者出示的。“从现场情况来看,应该是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厚度要求,保护层不满足要求。房子正常只有经过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这房子不知道当初是怎么验收合格的。”陈先生向记者说道。
《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信和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楼板厚度不达标,一方面是因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告验收房屋时严重违反国家标准,将不达标、不合格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向业主交付,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众所周知,不达标(单薄)楼板的安全性、隔音性等指标均严重受损。由于楼房不能拆了重建,即使信和房地产公司进行所谓的修复也无法达到原设计标准和居住品质。正常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因此,信和房地产公司理应依约、依理必须向当事人进行赔偿。此外,钻穿楼板后,当事人陈先生房屋的装修工作被迫全面停止,入住更是遥遥无期。装修公司也与陈先生发生争议并主张索赔,当事人损失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北京朝阳区魏国鹏律师:(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导致不能通过验收,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业主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承重墙倾斜、房屋整体歪斜等等。这时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经媒体百度: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于1990年07月28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06120067968,法定代表人田兆源,经营范围:从事88-C5地块(湖滨北路水仙大厦西侧)、89-C5地块(湖里海天路北侧)、89-C4地块(嘉禾路与莲花北路交叉口东南侧)、89-C2地块(嘉禾路与松柏中路交叉口北侧)、90-C5C6地块(莲花新村嘉禾路、吕岭路东南侧)的开发及经营管理。
专家表示,过去一年以来,房地产施行了严厉的宏观调控,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市场,让行业发展回归到产品品质竞争的原本轨迹,让购房人享受高质量的房屋居住生活。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楼盘本次曝出的质量问题,实属不应该。既然作为“大型品牌房地产企业”,理应勇于担起企业责任,主动积极为客户解决实际的居住问题,并考虑业主的合理诉求,尊重其合理权益。
作为座落在厦门城市中心湖畔广场房地产项目,信和(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理应向高标准、高品质建设的要求看齐,应该打造优质工程和典范项目,而不是让业主糟心的劣质楼盘。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从广大市民需要出发”,是中央提出的具体要求。房地产企业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建设过程中更应该将城市和谐发展这一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切实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仅是企业需要遵守的道德标准,更是应该严格恪守的基本法律底线。
目前,陈先生已经就此事向厦门市住建部门投诉,他表示将继续就此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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