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敏律师.现实生活中,离婚有时是不得不做的一种选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则有可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倘若在离婚时,其中一方处心积虑的来转移和隐匿共有资产,另一方该怎么办呢?我今天就向大家讲一个这方面的真实案例。
故事前情
王芳和陈明很早就感情不合,彼此都有离婚的念头,但都担心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于是就这样凑合着过了好多年。今年孩子该参加高考了,想着孩子如今马上就要独立成人了,临近高考前,两个人就找个时间坐下来认真的商量离婚的事情。
至于孩子愿意跟谁生活?两个人都同意尊重孩子的选择,无论跟着谁,他俩都不存在分歧。至于财产呢,两人都同意一人一半。当着对方的面,两个人就将各自名下的存款对了账,让对方清楚各自能分到多少财产。可以说,两个人商谈的过程是相当的融洽和愉快,只待孩子高考结束后就到民政局办手续。
转眼高考结束了,王芳便主动约陈明去民政局办手续,但是奇怪的是,陈明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一来二去就过去了半年。王芳逐渐感觉到了陈明似乎在故意回避王芳。王芳感到很困惑,担心会出现什么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找到了我寻求帮助。
我听完王芳的叙述后,开始帮她分析问题。根据我做离婚案件多年的经验,离婚时遇到的问题,大都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是否存在争议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首先我问陈明是不是改变主意,要挽救婚姻?王芳肯定的说不可能,双方之间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并且王芳听朋友说陈明和一位女同事关系比较暧昧,她能确定陈明离婚的想法没有变化。
其次我问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否存在争议?王芳说他和陈明都很爱孩子,孩子已经成人,双方都同意尊重孩子意见,这也不是问题;
听到这里,我当时就基本断定,能让陈明躲避拖延不想快速办理离婚手续的,那就只剩下财产分割问题了。我怀疑陈明是在给自己争取时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王芳听到我的判断后,有些怀疑。我告诉她判断的方法很简单,只需要联系陈明要求把存款再对对账。王芳是个急性子,当着我的面就给陈明打电话,陈明的回答当时就把王芳惊住了。陈明说他手里的56万都没有了,即便王芳又惊又气,陈明应对的语调依然很平静,这明显就是早有防备。
王芳这时也意识到掉到了陈明预设的圈套里,又气有急,问我怎么办才好?我安抚王芳不要着急,我们要积极应对目前局面,如果应对得当,不仅能减少损失,甚至可能反败为胜。
我建议王芳,既然陈明已经转移财产,双方已经无法协议离婚,那就应当尽早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才更有可能追回被转移的存款。王芳接受我的建议很快到法院提起离婚了诉讼。另外,我建议王芳对一套价值五十来万的红木家具提前做好防范,陈明很可能会动手脚。
这套红木家具,十几年前买的,放在一处不经常住的房子里,我提醒王芳这家具有风险,她说没关系的,我有发票。我告诉王芳,发票只能说明曾经购买过,不代表现实存在。法院分割财产时是要按照离婚时实际存在的物品进行分割的,如果陈明偷偷的把家具搬走,而王芳手里即便有发票也是没有用的。
我们提前和小区物业打了招呼,委托保安密切注意王芳家的情况。果不其然,一天晚上十点多,保安打电话给王芳告知有搬家公司在往外搬家具,我交代王芳带人过去并特意嘱咐只是在暗处录像,不要阻止。王芳当时不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我告诉王芳,你先录像取证,随后会有用处。
家具的取证已经基本完成,下面就是陈明掌握的56万,王芳担心,是不是也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没有了?我告诉她不会的。存款转移在离婚案件中十分常见,并不是说法院一看你名下没钱就对你没办法了。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对钱的去向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审查其合理性。如果不合理,法院会视为财产存在,依法予以分割。
怎么才算是合理性?法律没有明确标准,这要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一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一对夫妻每月总的收入两万元,那一个月花10万元肯定不合理。
我让王芳追问陈明,这56万元到底去哪儿里了?陈明给王芳解释说,给了父母30万,剩下的20多万都花完了。对于给父母的30万,陈明说的是理直气壮,我就是孝顺父母的,孝顺父母天经地义,谁也管不了。
王芳听了之后又六神无主了。我说王芳,法院未必认可陈明的这一说法。从目前来看,他已经越权替你行使了“家事代理权”。法律上的“家事代理权”,指的日常生活中,一方有权代理另一方作出决定,但仅限于日常生活,比如买点吃的,穿的,给孩子交个学费等等呀。而对于非日常生活的决定,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陈明赠与父母30万,这30万相当于两个人一年的收入了,可不是小数目,已经完全超出日常生活范畴,陈明无权代替王芳作出决定。以我十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肯定不会完全支持陈明的说法。
在王芳的协助下,我详细了解了王芳和陈明的财务状况,他们俩人的年收入有三十来万,都是固定的银行理财,半年来没有置办什么大的物件,也没有大额花费的事项,正常情况下,陈明的钱不会有大的流失。
我又把双方提离婚之前陈明银行卡一年的支出数目做了统计,平均每月支出也就七千多,这说明陈明正常的消费标准也就是这样。而按照陈明所说的半年花费二十多万,每月将近四万,这明显的不合理。
开庭的时候,陈明果然不承认有红木家具,于是我们拿出预先准备好的录像资料,以及从某某搬家公司调取的说明材料。录像视频里清清楚楚的显示了某搬家公司在5月16号将五件家具搬到了车上,而搬家公司出具的材料更是准确的说明是受陈明的委托,将家具搬到指定的地点。显然,陈明是要私吞掉家具,陈明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我当时不让王芳阻止陈明,就是要当庭戳穿陈明的谎言,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要让陈明在法官眼里成为一个没有诚信的人,这样陈明的陈述和证据的可信度都会大大降低,在整个案件中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实上,王芳拍摄到的搬用红木的视频证据一在法庭上展示,法官对陈明的诚信度已经大大降低。
当陈明在法庭上狡辩56万元的去向时,我陈述了陈明越权替王芳行使了“家事代理权”的意见,并出示了陈明近半年内没有购置大件物品、以及半年内不可能消费二十多万的银行卡消费数据后,再次证明了他说的全是谎话。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下来了,法院对于陈明偷搬家具认定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应该少分,陈明取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王芳取得百分之六十。对于陈明锁所说已经花完的56万,法官认为陈明的主张存在虚假以及不合理之处,酌情扣减部分合理支出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这个结果,王芳很满意。
今天的案子之所以能够扭转被动的局面,反败为胜,说明一个案件要取得好的结果,除了律师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应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灵活运用的技巧。
另外,我还想要告诉大家,夫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本是缘分,即便要分开,也要彼此大肚宽容,切莫做鸡肠小人。这也许就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纷飞也念恩”吧。
律师提醒: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建议当事人还是要诚信为本,否则可能如陈明一样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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